收藏网站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新闻传播学案例库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库 > 大众传播法规与伦理

张建伟抄袭剽窃案

2019-04-24 05:38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31229由千龙网率先披露并追踪报道的著名作家、原《鸭绿江》文学月刊社社长兼主编刘元举诉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抄袭剽窃案。

20011月刘元举诉称:刘从1988年起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历经七年的时间,写出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下称“生命))一书,于19961月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受到社会的好评,并获得“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首届冰心散文奖”等多个奖项,部分篇章被翻译介绍到国外。

200012月,刘发现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张建伟所著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秦文贵的故事》(下称“翅膀”)大量抄袭剽窃了他创作的“生命”一书的内容,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张建伟还把我对西部的独特感受移植到了“翅膀”主人公身上,那是对英雄秦文贵和圣地柴达木的亵渎和侮辱。

在“翅膀”一书中,几乎完全与“生命”雷同的地方有60处、5000字之多,这些相同之处包括诗意感受、特殊阐释、主观景绘、哲学思考以及大段的故事、人物和细节……“激情的、诗化的、近乎偏执的西部情思与刘元举何其相似;豪放的、激越的、质感的、意象化的文笔与刘元举多么等同。”

199910月,“翅膀”和“生命”同时获得“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张建伟、刘元举同时登上人民大会堂领奖台。

刘元举的委托代理人、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星奇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为了“生命”,刘元举耗费了极大的心血和艰辛:19883月,当他做出出走决定时,妻子抱病,孩子3岁;从黄河源头到洛阳,一个多月时间里,他遇见了狼,得了重感冒,被四条藏獒撕破了肩头,在壶口瀑布差点翻车,被人当成逃犯和盲流;在柴达木沙漠体验生活时,被卷入到沙尘暴中……“刘元举是用自己的心灵和血肉贴近那片热土,用自己的真情和汗水去讴歌那里的人们。”

2003724日的首次公开审理中,张建伟辩称:报告文学“翅膀”是我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为宣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而创作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团中央承担责任。他确实使用了刘元举著作“生命”一书的部分内容,但在引用文献目录中已经列明了出处,应属合理引用,并非抄袭剽窃。而且为了尊重刘元举的著作权,他曾向青海油田的负责人提出,请他和刘元举打招呼,青海油田的负责人也确实和刘元举打过招呼了,刘元举是知道此事的,故我不构成侵犯刘元举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刘元举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2003724,案件首次公开审理,诉、辩双方第一次在法庭上见面。91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张建伟在其撰写的“翅膀”一书中,未经刘元举许可,使用了与刘元举创作的“生命”作品中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虽然张建伟在“翅膀”书后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列出了刘元举所著“生命”一书,但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在书后附录的参考文献的书目也不能认定为作者署名,故张建伟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刘元举著作权。

法院认为,张建伟提出其创作“翅膀”一书是接受团中央等单位的委派,该书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委派单位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团中央等单位虽委派张建伟采访并撰写秦文贵的先进事迹,但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曾指示张建伟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据证明团中央等单位对该书承担了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法院因此做出如下判决:张建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刘元举公开赔礼道歉、向刘元举赔偿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1581元。

张建伟不服一审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判令刘元举承担上诉费用;刘元举同时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张建伟的赔偿金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偏低。1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7-2-1涉案的两本书及被告张建伟

7-2-2原告刘元举

案例访谈

“我很不愿意打这场官司,但又不得不打。”刘元举再次重申了他的立场,打这场官司出发点有三个:作为一个正常写作者和精英写作者,张建伟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准则,更是“象牙塔腐败”的典型代表;人都可能犯错误,但张建伟对待错误的态度极不端正,甚至要求刘元举向他认错,“因为我向新闻媒体说了那么多不利于他的话”;知识产权被侵害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作为一个有尊严的民族和一个有自尊的写作者来讲,危害极大。

  “直到现在,张建伟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为自己所犯的错误采取任何补救行动。”刘元举说,作为一个知名人士,侵犯他人权利带来的负面影响远甚于普通人,但张建伟自恃媒体背景和组织关系,打死也不认错,“这会更令人感觉名人的冥顽不化,影响更坏。”

  为了让公众知道事情真相,揪出剽窃者,为刘元举讨回公道,曲颉将洋洋洒洒5000余字的《大记者、名作家张建伟抄袭剽窃造假》抄写了20余份,给全国各地的知名媒体,包括南方一家以敢于说真话著称的报纸、西部一家很有影响的都市报。“中国第一记者剽窃,这无论如何也是一个大新闻。”但是,希望很大,失望更大。

  而首发曲颉文章的、现新浪网文化中心总监侯小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多种方式向媒体“报料”,希望媒体采访报道,却遭到更多冷遇。总算有一家报纸的总编感兴趣,可当听说作假者是张建伟时,态度立刻来了个大转弯:“张建伟是我的朋友,恐怕这件事情难办……”

  这位总编辑说到了问题的关键。网络上的评论更是直击要害:媒体之间不批评不揭露,这似乎已经成为业内惯例,更何况,张建伟的背后有一张那么重要的报纸;张建伟在业内多年,不少媒体负责人是他的朋友,不少从业人员是他的学生或者崇拜者……

  还记得2001年1月7日,刘元举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数十家新闻媒体参加,可发出稿件的仅仅只有两三家,国内某知名的法制报甚至在稿件排版时被撤了下来,理由几乎惊人的一致:“有人打招呼了。”就连千龙网记者连续采写的两篇深度报道被很多媒体转载时,也将点名道姓变成了“某报某记者”,把新闻中最重要的元素抹去了。

  “话语权在握,因而不认错;拉不下面子,因而不认错;有众多帮衬,因而不认错。”刘元举指出,张建伟不肯认错有多种原因,但最重要、最要命的一条就是,“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

  更有传媒界人士指出,张建伟打死不认错,还因为他抱有某种幻想,认为自己是“有组织的人”,组织会为自己所犯错误“买单”。“赔礼道歉讲和才是正确出路。”《新京报》文艺部的一位记者就如是说,“张建伟也未免太幼稚了。”(2003年12月27日,刘元举在接受千龙网记者采访。访谈来源http://book.sina.com.cn/news/c/2003-12-29/3/33752.shtml)

案例讨论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2  剽窃与合理引用有那些不同?

3 《著作权法》是如何保证作者个人的权益与共同利益的平衡的?

案例分析

7·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制度给予创作者专有权是为了鼓励有益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使作者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能趋于平衡。一方面,作者对其作品并非享有随心所欲的专有权,著作权的内容须是法律明确规定赋予的,权利内容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技术的更新进步使作品的创作方式及使用方式发生变化,要求保护水平相应调整);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并规定了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及向著作权人付费的“合理使用”,作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著作权。而对于使用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使用者需要了解拟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使用行为涉及那(些)项著作权权利,使用前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是否须付费,等等。著作权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用者并不能以不是故意或者其他什么理由,更不能以不知法为理由抗辩不侵权。

    张建伟是中国青年报编委、范长江新闻奖和首届鲁迅文学奖双奖的获得者,被称为“中国第一记者”。影响力和知名度很高,因此事发后负面影响也不小。

    在具体到《翅膀》这本书,书中的英雄任务秦文贵,是柴达木人心目中的真实神话,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点的青年典型:他大学毕业后来到了青藏高原柴达木盆地的青海油田工作,扎根荒漠戈壁17年,矢志为祖国的石油事业贡献青春和才智,先后主持和参与了20多项技术改造和创新,创造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效益;他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很快成长为高级工程师、科技创新领头人。

    张建伟在《翅膀》的后记中说:“我在写秦文贵的时候,决定实践这句话:我要写一个实实在在生活中存在的杰出青年。”而刘元举指出,事实上,张建伟并没有实现这句话,反倒用剽窃的手法把“一个实实在在生活中存在的杰出青年”的形象给歪曲了,使得这个名副其实的英雄人物在他笔下变得轻浮、虚假起来。

   “当今时代,要树立一个榜样并确立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非常不易。”不少媒体从业人士表示,张建伟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糟糕的不是他为自己和自己从事的职业抹了黑,而是让一个真英雄变成“假好汉”、让受众受到愚弄。

 

7·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和剽窃

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引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条,“合理使用”规定中,“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就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适当引用”是指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而且这种引用不能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无论引用的是什么,都应当说明被引用作品名称、出处、作者姓名,并且也应当忠实于作品原意,不能随意歪曲、篡改。

而剽窃是指把别人作品的主要观点、论据以及主要内容和情节引入自己的作品中,并不标明出处,又试图掩盖抄袭的意图,在作品中或多或少添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细节,但作品整体上看来与被剽窃之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剽窃者不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目的就在于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使用,从而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剽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诸多著作权权益的行为。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大众传播与著作权。